吴某某与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39号
原告吴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闻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