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和与朱丽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李万和,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朱丽艳,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和诉被告朱丽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万和于2014年5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万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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