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春明、时春亮与石亚珍土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时春明,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时春亮,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石亚珍,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春明、时春亮诉被告石亚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时春明、时春亮于2014年3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时春明、时春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时春明、时春亮承担。

审判员  边立军

二○一四年 三月 三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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