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雪负担150元。

审判员  徐中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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