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娥与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兴旺羊业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窦百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陈守娥,女,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杨德嫱,女,系陈守娥儿媳。
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瑞韬,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子玄,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延峰,副经理。
第三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兴旺羊业农民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显春,负责人。
第三人窦百符,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娥诉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兴旺羊业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窦百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是担保合同纠纷,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原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依据主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现已立案审理(2014)西民二初第197号借款合同纠纷,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审理,待(2014)西民二初第197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