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娥与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兴旺羊业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窦百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陈守娥,女,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杨德嫱,女,系陈守娥儿媳。

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瑞韬,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子玄,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延峰,副经理。

第三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兴旺羊业农民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显春,负责人。

第三人窦百符,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娥诉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兴旺羊业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窦百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是担保合同纠纷,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原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依据主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现已立案审理(2014)西民二初第197号借款合同纠纷,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审理,待(2014)西民二初第197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