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翠香与张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娄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男,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张力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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