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桂凤与临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田桂凤,女,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人民医院,住所:临江市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陈相君,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桂凤与被告临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桂凤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桂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田桂凤。

审++判++员++++郑蓉菲

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

代理审判员  周 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曲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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