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娜与于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 五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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