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英、候万山与陈卓岩、董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52号

原告何桂英,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候万山(系何桂英之夫),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卓岩,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董彩霞(系陈卓岩之妻),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英、候万山诉被告陈卓岩、董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英、候万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英、候万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桂英、候万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桂英、候万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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