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与李洪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36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韩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边立军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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