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江诉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48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603号

原告:王凤江,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江诉被告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许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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