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何凤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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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0:4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269-2号

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

被告何凤柏,男,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何凤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审 判 员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徐 媛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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