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舒兰市黄粱水库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77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黄粱水库管理局,住所地舒兰市小城镇黄鱼村。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舒兰市黄粱水库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