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下营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某甲,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舒兰市下营村一社。
被告下营村民委员会法人: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下营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