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付某与寇某甲、李某某、寇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蛟河市。
原告付某,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蛟河市。
被告寇某甲,男,58岁,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李某某,女,58岁,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寇某乙,女,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付某诉被告寇某甲、李某某、寇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