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尚某某与被告李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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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1:0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52号

原告石某某,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原告尚某某,女,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某,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尚某某诉被告李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尚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石某某、尚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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