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臣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0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陈臣,男,42岁。

被告张景志,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臣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臣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景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臣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

审判员  崔天一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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