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臣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陈臣,男,42岁。
被告张景志,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臣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臣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景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臣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
审判员 崔天一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