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贞子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170号

原告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金贞子,女,52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贞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收。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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