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心诉张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8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阜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清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