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心诉张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8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阜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清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