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龙与焦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彦龙,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焦德明,男,1968年5月7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彦龙诉被告焦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计 奎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吴 迪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