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贵诉孙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652号

原告:孙德贵,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

被告:孙凯,男,农民,住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贵与被告孙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贵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德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清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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