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大光明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抗字第39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吉林市吉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忠,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大光明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凯,经理。

原审原告吉林市吉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大光明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船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2015]2202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笑飞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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