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588号
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心,男,该单位信贷客户经理。
被告:黄俊华,女,汉族,1960年11月17日生,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石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