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兵与吉林省伊通凯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罗云兵,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

委托代理人计红军,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被告吉林省伊通凯麒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文军,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罗云兵诉被告吉林省伊通凯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云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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