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立军与被告李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6号

原告齐立军,男,53岁。

被告李树杰,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立军与被告李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立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离开住所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富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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