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颜、黄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理事长。

被告冯颜,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

被告黄玉杰,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

本案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颜、黄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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