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滑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77号
原告曹某某,男,33岁。
被告滑某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玉华负担。
审判员 周玉富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