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滑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77号

原告曹某某,男,33岁。

被告滑某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玉华负担。

审判员  周玉富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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