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89号

原告杨某某 ,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

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某 诉被告李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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