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谷玉华、张卫国、张亚库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抗字第37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住所:磐石市。

负责人:杨玉柱,行长。

原审被告:谷玉华,男,汉族,1973年3月9日生,无职业,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张卫国,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无职业,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张亚库,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生,农民,住磐石市。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原审被告谷玉华、张卫国、张亚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2015]2202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春露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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