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臣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王绍臣,男,1971年11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雨时,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臣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臣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