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温某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贾某某,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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