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林信息公开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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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1:3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 赵长林,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再审申请人赵长林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受终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长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令松原市社会养老事业管理局为赵长林打出养老帐户上总的工资基数和总的缴费单据的两项结算单,打出松原市2009年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赵长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赵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长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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