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元先、徐桂丽与宋永林、史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马元先,住敦化市。
原告徐桂丽,渤海街文化中心工作人员,住敦化市。
被告宋永林,住敦化市。
被告史德霞,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山诉被告马元先、徐桂丽诉被告宋永林、史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元先、徐桂丽以宋永林已赔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元先、徐桂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元先、徐桂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马元先、徐桂丽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代理审判员 李 贺
人民陪审员 李立君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