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殿明、林宇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70号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丽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君霞,公司职员。
被告:吴殿明,住敦化市。
被告:林宇,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殿明、林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