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1:54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33号

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立华,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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