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延江与曹子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00286号
原告朱延江 。
被告曹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江诉被告曹子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江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延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