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734号
原告田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