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21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69号

原告黄某某,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赵某某,公安局干警,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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