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乔某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21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诉中保字第3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乔某某,现住址同上。

原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5000元现金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批准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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