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韩朝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134号

原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负责人刘景贵,经理。

被告韩朝来,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被告韩朝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称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朝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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