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尚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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