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五鑫储运有限公司与赵永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四平市五鑫储运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20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奇,总经理。

被告赵永山,男,60岁,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2008号北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五鑫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五鑫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爱又不是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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