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与乐邦公司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李平,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东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秀玲,原四平市铁东区乐邦泰合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良,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贾秀玲、被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平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经赔偿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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