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80号

原告马某某,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顾坤,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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