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军与鹏程物业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赵艳军,无职业残疾人,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平市鹏程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学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军诉被告四平市鹏程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军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