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珍与乐邦公司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李凤珍,现住四平市。

被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亿紫金城物业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珍诉被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亿紫金城物业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凤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凤珍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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