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白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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