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某某、郝某某与张某某等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才某甲。住四平市。

原告:郝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才某乙,住四平市。

被告:才某丙,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甲、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才某乙、才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甲、郝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某甲、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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