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赵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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