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孙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董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居洪武

审判员  刘志林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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